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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

加入日期:2025-1-3 22:50:12

  中华财富网(www.chinacaifu.cn)2025-1-3 22:50:12讯:

(原标题: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

1月3日,索贝数码披露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第二轮问询回复,其中,公司被要求说明陈锋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姚平相同,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

问询中,全国股转公司指出,根据申报文件及前次问询回复,2022 年 11 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出《刑事判决书》,陈锋犯行贿罪;陈锋持有公司 14.01%的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姚平并列为第一大股东,本次申报未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对此,全国股转公司要求企业说明陈锋持股比例与实际控制人姚平相同,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

在回复中,索贝数码指出,公司不存在因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

2011 年 12 月 30 日,姚平、陈锋、王宇星、彭自强、朱吉辉、欧阳睿章及艾普欧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以姚平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2019 年 1 月 15 日,姚平与王宇星、彭自强、朱吉辉、欧阳睿章、格瑞斯、 索艾投资、索浦投资、索欧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各方保证在选举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公司的其他经营、决策活动中以及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以姚平的意思表示为准。2024 年 1 月 15 日,姚平与王宇星、彭自强、 朱吉辉、格瑞斯、索艾投资、索浦投资、索欧投资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欧阳睿章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姚平直接持有索贝数码 14.01%股份,并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合计可控制公司 45.86%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自 2011 年姚平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来,姚平通过协议控制公司的表决权均超过 45%,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远高于其他股东;长达近 13 年 的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表决,一致行动人均与姚平保持一致行动,以姚平的意见为准。历次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约定了各一致行动方与姚平的意见和决定保持一致。2024 年 1 月姚平与其他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具体约定包括:(1)一致行动事项。姚平与一致行动方在此不可撤销的确认,自 2012 年 1 月至今,姚平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以来,一直实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决策,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公司发展做出了积极重要贡献,姚平与一致行动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保证在其持有公司股份期间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姚平的意思表示为准采取一致行动。(2)分歧解决机制。为实现上述一致行动事项所述保证和承诺,一致行动方应当在做出上述一致行动行为之前事先征询姚平的意见,并按照姚平的意见和意思表示行使相关权利或权力,确保其的意思表示与姚平保持一致;(3)一致行动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姚平与一致行动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各方同时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时终止。在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的,则其不再受本协议的约束。

经查阅公司股东大会文件,公司报告期历次股东大会中,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方均做出了与姚平意思表示相同的表决,相关股东大会议案均按照姚平的意思表示决议通过,姚平能够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报告期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文件,经公司股东、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委员姚平先生推荐,提名姚平、陈晋苏、王炜、杨蕙心、刘毅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刘兵、张志坚、覃家琦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曹侠推荐,提名曹扬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平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且经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成功当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亦由姚平作为董事长、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

姚平是公司的创始人,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姚平一直是经营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报告期内,姚平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能够对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实施重大影响;姚平担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能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实施重大影响;姚平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陈锋持有公司 14.01%的股份,远低于姚平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45.86%的股份。同时,陈锋的持股比例为 14.01%,除关联交易回避的情形外,不能单方面决定公司股东大会议案,因此无法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陈锋未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控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公司管理层。陈锋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经营决策不产生重大影响。

陈锋行贿案件立案调查于 2017 年,2022 年 11 月 10 日,合肥中院作出(2022) 皖 01 刑终 648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锋犯行贿罪。公司曾于 2015 年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申报文件中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姚平,公 司在该案之前未将陈锋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共同实际控制人。因此不存在因陈锋行贿案件更改实际控制人认定而规避《挂牌规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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