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罚”上限从3年提升至5年
此次修订另一大看点,在于交易所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自律监管手段。《再融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将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从3年提高至5年,充分落实从严监管要求。记者注意到,此次上限的提高,将与IPO业务“资格罚”的上限对齐。
今年5月,因上市公司金通灵造假案,深交所首次对中介机构实施“资格罚”。金通灵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华西证券各被深交所实施6个月暂不受理文件的处分。
相关执业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罚。华西证券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被予以2年暂不受理文件的处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2名签字会计师被予以3年暂不受理文件的“顶格罚”,1名签字会计师被予以1年暂不受理文件的处分。
如今,《再融资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提高“顶格罚”上限,还增加规定中介机构组织、指使、配合财务造假等违规情形的处分依据。
具体来看,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个月至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纪律处分:
1、未勤勉尽责,致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
3、拒绝、阻碍、逃避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4、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
5、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发行上市审核工作;
6、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
7、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8、组织、指使、配合上市公司从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违规行为;
9、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此次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审核规则》的修订,体现出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容忍”,对中介机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失效的“重拳出击”,倒逼中介机构归位尽责、提高执业质量。
“一查即撤”6个月后才可再次申报
另一条值得注意的是,在申报间隔期方面,经交易所修订后,再融资业务可能同样要向IPO看齐。
具体来看,根据征求意见稿,保荐人报送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在1年内累计2次被同一交易所不予受理的,自第二次收到交易所相关文件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向同一交易所报送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申请。而根据已有规则,间隔期为3个月,修订后明显拉长。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针对“一查即撤”“一督即撤”情形,增设申报间隔期规定,同样也与IPO看齐。
征求意见稿称,上市公司或者保荐人收到现场检查、现场督导通知后,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撤销保荐,由交易所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或者中国证监会作出终止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上市公司方可再次向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