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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应互联违规曲线输血关联方收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加入日期:2020-5-26 12:13:03

  中华财富网(www.chinacaifu.cn)2020-5-26 12:13:03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8号)显示,众应互联(行情002464,诊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002464.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众应互联以投资款名义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上述款项通过中间账户转入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众应互联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现决定对众应互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众应互联成立于1993年4月2日,注册资本5.22亿元,于2010年8月31日在深交所挂牌,李化亮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宁波冉盛盛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5亿股,持股比例24.0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5215.67万股,持股比例1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月4日,注册资本13亿人民币,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一大股东为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3.85%,李化亮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24.73%。

  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13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李化亮为法定代表人,第一大股东为为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9%。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

  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58号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你公司以投资款名义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上述款项通过中间账户转入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你公司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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