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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达禽业6宗违规实控人收警示函主办券商为国元证券

加入日期:2020-11-30 18:08:14

  中华财富网(www.chinacaifu.cn)2020-11-30 18:08:14讯: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0日讯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荣达禽业”,834797)及刘家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于近期对荣达禽业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荣达禽业存在以下问题:

  1.股权代持转让未披露。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荣达禽业总承销合同》,委托寻找投资者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代持,支付投资差价款、投资财务顾问费及董事长获得资金额未及时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收入确认存在瑕疵。母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同中约定了返利条款,公司未对应付返利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3.资金管理制度未有效建立。公司没有建立与资金拆借相关的制度,资金拆解的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资金拆解未签订借款协议,部分股东拆借款项未约定支付利息,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

  4.关联交易未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其持有股份向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采购授信额度质押担保事项未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5.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充分。公司目前存在多个研发项目,账目未按照项目进行分开核算,未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分界点,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充分,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规定。

  6.“三会”运作存在瑕疵。股东大会中关联方回避表决,会议记录文件不全,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荣达禽业及刘家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荣达禽业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荣达禽业成立于1999年11月12日,注册资本6330.17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刘家荣。截至2020年6月30日,刘家荣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6.13%。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4797,主办券商为国元证券(行情000728,诊股)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的范围;(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众公司应当强化内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真实可靠及行为合法合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公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提案审议、通知时间、召开程序、授权委托、表决和决议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并安全保存。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

  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家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荣达禽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家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股权代持转让未披露。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荣达禽业总承销合同》,委托寻找投资者参与公司股权转让代持,支付投资差价款、投资财务顾问费及董事长获得资金额未及时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2.收入确认存在瑕疵。母公司主要销售客户同中约定了返利条款,公司未对应付返利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

  3.资金管理制度未有效建立。公司没有建立与资金拆借相关的制度,资金拆解的合同管理不完善,部分资金拆解未签订借款协议,部分股东拆借款项未约定支付利息,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

  4.关联交易未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其持有股份向上海蒲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采购授信额度质押担保事项未披露,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5.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充分。公司目前存在多个研发项目,账目未按照项目进行分开核算,未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分界点,研发费用资本化依据不充分,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规定。

  6.“三会”运作存在瑕疵。股东大会中关联方回避表决,会议记录文件不全,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刘家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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