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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在制定专家呼吁采用“声明退出”机制

加入日期:2019-8-27 9:41:12

  中华财富网(www.chinacaifu.cn)2019-8-27 9:41:12讯:

  “集体诉讼”在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成为资本市场相关者们的热门话题,资本市场深化改革方案中也提出了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探讨。东方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邵宇对记者表示,推行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是较为重磅的一个消息,探索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和美国相应的制度有何不同,将成为看点。在具体内容上,邵宇预测会在人数认定、赔偿标准、规则等上做出相应的设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建议,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应考虑实行“默示加入”和“声明退出”机制。“目前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投资者原告进行登记才可成为共同诉讼的一员,属于”明示加入“的机制,看上去和上述的集体诉讼制度只有程序上的小小区别,但是在现实诉讼中的差别将会非常明显。”汤欣称。

  一位业内的资深人士也表示,此前证监会已经对“声明退出”机制进行考量,如果集体诉讼推行,将大概率采用“声明退出”机制。

  专家构想下的“中国特色”集体诉讼

  尽管目前集体诉讼的具体制度安排并未出台,但是根据法学专家的猜想,可以描绘出大致的制度构架。

  目前中国现行的制度为“代表人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53条中规定了起诉时原告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进一步规定了起诉时原告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基于法律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而且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众多当事人一方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汤欣介绍到,在现有制度下的股民共同诉讼,比较常见到的情景画面为,一家上市公司进行诱多型的虚假陈述,在虚假陈述出来后造成股价虚增,此时投资者买入了价格灌水的股票。在真实信息披露之后,公司票价下跌,投资者遭受了损失,这时,投资者可以通过法院登记加入诉讼,成为此案中的共同诉讼原告一份子。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假设说有一家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被揭穿之后导致股价下跌,凡是想要进行索赔的原告都需要去法院登记。但实践中,很多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不会去登记,因此不少投资者可能错过参加共同索赔的机会。

  基于目前的情况,汤欣建议,考虑实行“声明退出”机制。目前美国证券市场集团诉讼就采用“默示加入”和“声明退出”机制,专业术语称为“选出”机制(opt-out),这样的机制能够创造出一个非常大的索赔集团。

  美国目前机制下,首席原告一般由机构投资者来承担,汤欣预测,这一点上,中国将会走出自己的特色,即由国家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服中心”)来担纲诉讼。

  汤欣预测的第三个特点则为投资者损失计算的信息化。由于一起股票索赔案涉及到的投资者数以万计,索赔金额的计算、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会形成极为繁重的工作。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有可能会在多个部门和机构的配合下,引入计算机智能的辅助工作,并可望把赔偿金额快速分配到原告投资者的股票账户中。

  汤欣构想出的最后一个特点为配套机制的安排。比如说小额速调机制、示范诉讼加调解等,或者在未来会形成相互配合或者竞争的多元化投资者索赔渠道。

  集体诉讼酝酿已久

  事实上,在中国市场实行集体诉讼制度的风声由来已久。

  早在2000年左右,证监会就曾呼吁推动建立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随着科创板顺利开市交易,集体诉讼新制度的推出就显得更加重要。

  今年4月,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高级研究员尹中立在2019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年会上就表示,完善做空机制要推出集体诉讼制度。他认为,科创板很多是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应该鼓励专业的中介机构和学有所长的个人,利用集体诉讼机制来减少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让他们在瞄准上市公司诉讼的过程中得到专业的奖励和补偿。如果这个制度能够完善,科创板制度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前A股市场的不足。

  5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启动仪式上重提集体诉讼,提出要推动建立符合中国市场实际的集体诉讼制度,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健全示范判决等机制,研究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

  2019年6月,证监会相关负责人针对科创板如何考虑投资者民事权益救济安排的问题时表示,为了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民事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将重点作出多方面专门安排,其中就包括推动建立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该负责人提出,集体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声明退出”机制,除非集体成员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向法院明确表示自己不愿意被包括在集体诉讼中,否则集体诉讼的法律后果直接对该名成员产生法律拘束力,更加方便投资者维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一项基础性制度,特别是在试点股票发行注册制的情况下,加快建立该制度尤为必要。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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