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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这家银行被接管!央行六问六答透露核心信息

加入日期:2019-5-24 20:07:12

  中华财富网(www.chinacaifu.cn)2019-5-24 20:07:12讯:

  周五的监管“大瓜”,万万没想到是和包商银行有关。

  5月24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公告,鉴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至于为何会选择建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托管的目的是保障包商银行正常经营,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建设银行是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综合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网点和客户服务体系完善。由中国建设银行实施托管,有利于保障包商银行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持续运营。

  这是继安邦保险集团被监管部门实施接管外,近年来又一家金融机构被监管部门接管的案例。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央行、银保监会的代表委员就频频吹风银行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这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经营危机早现端倪

  央行、银保监会的联合公告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央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组全面行使包商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并委托建设银行托管包商银行业务。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

  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监管部门接管包商银行,是继安邦保险之后,又一家被接管的金融机构。下一步,还应建立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机制。

  有银行业内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透露,包商银行近几年不良资产高企,股东也在处置兜售资产和股份,但难度较大。

  包商银行的“危机”在去年就已现苗头,至今都未披露2017年、2018年的年报。2018年4月28日,包商银行公告称“由于我公司预计4月30日前不能完成年度报告的审批程序,因此年报披露时间将往后延迟”,并将披露时间拟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然而,时至2018年6月28日,包商银行再度发布公告称“暂不披露2017年度报告”,理由则是包商银行“拟引入战略投资者,主要股东股权可能发生变动”。

  根据已披露的业绩情况看,包商银行净利润近年来持续下滑。2017年前三个季度,包商银行净利润为31.95亿元,比2016年同期的37.12亿元下降5.17亿元,降幅为13.93%。不良率也连续多年攀升。

  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此前已把包商银行的评级展望调至负面,主体信用等级维持AA+,并总结称,包商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快速下降且未来资本补充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仍面临一定的资产质量下行和信用风险防控压力,应收款项类投资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业务模式面临较大调整压力等不利因素。

  银保监会方面年初就曾透露,截至目前,银行保险领域的野蛮生长现象得到遏制,坚决整治不法金融机构和高风险机制。依法处置“安邦系”等不法分子违规构建的金融集团,做好资产清理、追赃挽损、切断传染链、引进战略投资者、规范法人治理等工作。相关风险得到初步控制和有序化解。针对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机构,研究制定风险化解处置时间表和路线图。目前,高风险中小银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风险总体可控。

  央行:包商银行会正常经营,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

  包商银行被监管部门定性为“出现严重信用风险”,因此,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在包商银行的存款是否会受损。对此,监管方面表示,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客户业务照常办理,依法保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央行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解释了涉及银行客户利益的三个重点问题:

  1、存款方面,央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2、理财业务方面,接管后,包商银行个人理财各项业务不受影响,原有合同继续执行,无需重签。

  3、银行卡业务方面,接管后,包商银行银行卡照常使用,具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可继续在各家银行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照常运营,不受影响。

  “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个人存、贷、汇等各项业务照常办理,无需个人配合做任何工作。”央行方面表示。

  在线修复、兼并重组将是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主要手段

  今年“两会”期间,来自央行、银保监会的代表委员就频频吹风银行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

  金融机构的正常“新陈代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正如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两会期间所说,“金融机构不能只生不死,要有正常的淘汰,银保监会正在研究高风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问题,如果达到标准,高风险金融机构就可以退出市场。”

  实际上,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包商银行不会是唯一一家被接管的高风险金融机构,此前市场也有关于另外一家银行即将被接管的传闻。一监管部门人士对记者表示,当前有些农商行、城商行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处于技术性破产的边缘,这类机构要稳妥有序的按照市场化原则清理退出市场。

  根据《央行金融稳定报告(2018)》,2018年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对超4000家金融机构的首次央行金融机构评级,其中,评分结果在8级至10级的高风险金融机构达420家。

  然而,金融机构又不同于普通企业,其因经营不善而退市会牵涉到普通金融消费者、债权人、债务人、投资者等多方纠纷,而金融市场的舆论效应对市场情绪的感染和风险的传递会起到连锁反应,加剧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复杂性。因此,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不可能是简单的“关门大吉”,监管部门也在摸索稳妥的处置方式。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此前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专访时表示,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和退出,应坚持损失和风险最小化的原则,既要及时有序处置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又要依法落实股东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严肃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在实际处置过程中,要基于基本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地制宜、针对不同的高风险机构特点,灵活采取多种方式。

  “除了市场退出以外,其他的还有兼并重组、在线修复等。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讲,用在线修复、兼并重组的办法更有利于稳定。”王景武特别强调。

  保障存款人利益,存款保险条例将修订

  我国并非没有针对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框架。随着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存款保险条例》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风险处置相关规定是有序衔接的。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主要由《存款保险条例》和《企业破产法》构成。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然而,虽说高风险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的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但在实践中却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曾表示,一方面,法律层面缺乏清晰明确的有序处置机制安排,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在立法方面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特征,突出表现在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处置规则,缺乏明确的风险处置职责分工,未制定有效的风险处置触发标准。另一方面,目前国内现有的问题机构处置实践经验主要集中在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处置方式普遍采取“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置方式,市场化、专业化程度较低。最终导致处置程序久拖不决,问题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例如,海南发展银行自1998年行政关闭至今,一直处于清算状态。

  因此,在现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基础上,逐步摆脱“一事一议”的个案谈判模式,形成一套清晰完整的处置规则和标准,提高处置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则成为此轮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置最重要的制度建设。其中,《存款保险条例》的完善将是大势所趋。

  《存款保险条例》实施三年以来,官方未公布过存款保险基金规模,不过,一央行内部人士曾对券商中国记者透露,目前基金规模高达数百亿元,但至今未动用救助过问题机构,“数百亿的存款保险基金如果真是用来救助濒临破产的银行,也是杯水车薪,所以存款保险基金的动用应该是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尽量不要走破产清偿的道路,而是要多考虑重组兼并等其他措施”。

  既然在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过程中,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应该作为最后的“大招”,那么修订《条例》的主要目的又在哪里?此前不少央行人士认为,应当强化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使其能够在“早期识别和及时干预”的框架下尽早地识别出问题金融机构及其风险点,尽快地制定并启动干预措施和程序,降低金融机构最终倒闭的可能性和风险处置成本。

  结合此前不少央行系统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两会建议看,针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处置流程应是先要求其在限期内实施自救,也就是上述提及的早期纠正举措;一旦限期自救不成功,应当及时启动接管程序,由存款保险机构接管处置,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对问题银行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处置;如果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问题机构仍无救活的可能,则应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并可在依法履行偿付存款的义务后,作为债权人参与银行破产程序,分配银行的破产财产,并就个人债权偿付部分优先受偿,最小化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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